南昌市第一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27 浏览量: 字号: 字号 字号增大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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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一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 “住培 ”)工作,健全培训管理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培 养高素质临床医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 2013〕56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管理办法(试行)》 (国卫科教发〔2014〕49 号)  《关 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标准(2022 年版)和 培训内容与标准(2022 年版) 的通知》及江西省卫生健康 委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培是医学生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其 目的是让医学毕业生 在认定的培训基地中, 以住院医师身份接受系统化、规范 化的临床实践训练,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 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 病、多发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住培专业基地、协同 单位、带教师资、管理人员及所有类型的住培医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医院住培工作实行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建立住培工作领导小组-住培管理办公室-专业基地三级管理 架构,并设立住培督导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质量监督与指 导,依据《关于调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三级管理机构人 员名单及职责的通知》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住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医院住培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党委书记、院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副院长

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

  :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各专业基地主任、各党 总支书记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住培政策,统筹领导全院住培 工作。

2.审定医院住培工作规划、制度、年度计划和经费预 算。

3.研究解决住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

4.保障对住培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改善培 训条件。

5.监督和指导全院住培工作的实施和质量。

第五条  住培管理办公室(教学部)

住培管理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全院 住培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与协调部门。专职管理人员按与 在培住院医师总数不低于 1:100 的比例配置。


主要职责:

1.执行领导小组决策,负责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2.制订并落实医院住培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实施方 案。

3.组织全院住培医师的招收、入院教育、轮转安排、 过程考核、结业考核初审及档案管理等事务。

4.负责专业基地的日常管理、督导评估和动态考核。

5.负责带教师资的遴选、培训、考核、激励与退出管 理,确保院级师资培训率 100%。

6.协调人事、财务、后勤等部门,落实培训对象待遇 与保障。

7.管理“ 国家住培管理信息系统 ”医院端,确保数据 及时准确上报。

8.建立沟通反馈机制  定期组织召开住培  师座谈 会,及时解决问题。

第六条  住培督导专家指导委员会

  会由院  的临床专家 、教育专家和 管理专家组 成。

主要职责:

1.对医院住培政策、规划、标准提供咨询和建议。

2.参与培训质量督导、评估检查与过程考核。

3.指导教学改革与研究,推广先进教学方法和理念。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质量提升问题,并 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条  专业基地管理团队


专业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是住培工作的执行单元。

1.专业基地主任: 由正高职称、具备丰富教学经验的 人员担任,全面负责本专业基地工作。

2.教学主任: 由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具体负责 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3.教学秘书:负责日常教学活动的安排、记录、考勤 及资料管理等具体事务。

4.教学小组: 由轮转科室主任、亚专业负责人及骨干 师资组成,审议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主要职责

1.制订并实施本专业基地的培训计划、轮转方案和考 核方案

2.组织入科教育、临床带教、教学查房、病例讨论、 小讲课等教学活动。

3.负责本专业基地的过程考核( 日 常考核  出科考 核)。

4.负责本专业基地带教师资的推荐   常管理和评 价。

5.做好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定期听取意见并持续改 进。

第三章  培训基地与协同单位管理

第八条  我院作为国家认定的住培基地,各项条件须 持续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标准( 2022  版)》要求。

第九条  协同单位管理


根据培训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医疗机 构(原则上为二 甲及以上医院)作为协同单位。

1.协同单位总数不超过 3 家,协同专业基地总数不超  3 个。

2.须与协同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内容、责任 与权利。

3.对协同单位实行“统一招收、统一培训计划、统一 教学管理、统一考核标准 ”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4.住培医师在协同单位培训时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其培训质量由我院负总责。

第十条  动态管理机制

医院定期对各专业基地及协同单位进行评估。对评估 不合格、培训质量差、未按要求开展培训或存在弄虚作假 情况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少招收计  、暂停培训资格直至报请上级部门撤销基地资格的处 理。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一条  招收工作遵循 需求导向、公开公平、双 向选择、择优录取 ”的原则。招收计划向全科、儿科、精 神科、麻醉科、急诊科、妇产科、临床病理科等紧缺专业 倾斜,依据《南昌市第一医院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招收对象

1.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  腔医学等)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 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 受培训的人员;

3.通过全国统招录取的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

4.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十三条  招收流程

1.住培办根据省卫健委计划发布招收简章。

2. 申请者提交材料,住培办审核资质。

3.依据卫健委要求组织笔试 、面试等形式的招收考 核。

4.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公示录取名单。

5.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社会人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人签订三方协议,专硕研究生签订三方培训协议)。

6.录取名单报省级住培管理部门注册学籍。

第十四条  对在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 其录取资格。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退出者,取 消其本年度培训资格,且 3 年内不得再次报名。

第五章  培训实施与考核

第十五条  培训模式与年限

1.培训年限一般为 3 年。

2. 已具有医学类研究生学历或已有临床工作经验的医 师,入培时由培训基地对其进行临床能力测评,根据测评 结果调整实际培训时间。原则上硕士毕业不少于 2 年,博 士毕业不少于 1 年。

3.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须保证不少于 33 个月的临床轮转培训。

4.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 间可顺延 ,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 3  ,期间费用个人承 担。

第十六条  培训内容

依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2022  版)   以培养岗位胜任力为核心, 内容包括医德医风、 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 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

第十七条  培训考核

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1.过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 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 由专业基地和轮转科室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 风、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 出勤等。 出科考 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者须延长培训时间。

2.结业考核: 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 核。过程考核合格且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 前提。结业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参照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训保障与待遇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

建立政府投入 、基地 自筹 、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   医院严格管理并使用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培训实践活动、教学设施建 设、师资队伍建设及培训对象待遇发放等,依据《南昌市 第一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培训对象待遇

培训对象是医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依法享受相关待 遇。

1.社会人 医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工资待遇参考本院同等条件住院医师水平确定,并向 紧缺专业倾斜。

2.单位人:原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发放原工资,其余参照《南昌市第一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 管理办法》执行。

3.专硕研究生: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 医院 可根据其培训考核情况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4.医院为社会人和定向全科学员提供住宿或住宿补 贴。

第二十一条  执业注册与管理

1.培训前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须将执业地点 注册或变更。

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可在指导医师监督下 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并应积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培训结束后,依法办理执业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政策衔接与激励

1.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住培医师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 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2.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 职称晋升、 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  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3.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第一医院教学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9  5 日起施行,原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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