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病人的诊疗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参合农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各级医师应严格掌握医疗原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2、各级医师应严格执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确因病情需要超出目录范围用药,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定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且目录外药品的使用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药品费用的15%以内。如未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所发生的费用,由经管医师个人承担。
3、各科室必须执行《江西省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如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的不予补助或部分予以补助的诊疗项目,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定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4、社工部将每月对所有新农合患者的费用发生情况汇总、上报,并对各科室进行考核。对于超范围开展诊疗项目或用药而又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视情节可以停止其收治新农合患者的权利。造成不良影响者由监察室诫勉谈话并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与评先、晋级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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