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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07-29 浏览量: 字号: 字号 字号增大 手机上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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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赣人字[2008]231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洪办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卫生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岗位类别设置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的要求。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6个等级。县处级正职对应五级职员、县处级副职对应六级职员、科级正职对应七级职员、科级副职对应八级职员、科员对应九级职员、办事员对应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高级  一级岗位对应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二级岗位对应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岗位对应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四级岗位对应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五级岗位对应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六级岗位对应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七级岗位对应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中级  八级岗位对应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九级岗位对应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十级岗位对应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初级  十一级岗位对应一级医(药、护、技)师;十二级岗位对应二级医(药、护、技)师;十三级岗位对应医(药、护、技)士。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行专业技术名称。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体岗位,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设置正高级岗位。

2、各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市属卫生事业单位为2:3.7:4.3,县(区)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为0.6:3.4:6。

卫生事业单位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对应一级、技师对应二级、高级工对应三级、中级工对应四级、初级工对应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的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2、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级、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7〕30号)规定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聘用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1、学历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资历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1、正高岗位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应聘任正高满五年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一般不实行兼任。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全省卫生系统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全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取得突出成绩、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流行,为省内同行所公认。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一般应聘任四级岗位满五年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2)国家或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同等奖项)前2名;

(4)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前2名;

(5)在省级专业学会任常委以上职务的;

(6)全省卫生系统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7)省级医学领先学科负责人或市级名医;

(8)任现职以来,主持(第一名)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

(9)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本领域做出重要贡献,为市内同行所公认。

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第1-3条者,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年限限制,直接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应取得相应正高任职资格。

2、副高岗位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一般应聘任六级岗位满五年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等同奖项)前3名;

(2)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省部级先进工作者;

(3)任期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第一作者),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

(4)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地厅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经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取得正高任职资格,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优秀,但受职数限制不能受聘正高职务的,可聘任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一般应聘任七级岗位满五年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任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同等奖项)前3名;

(2)市级名科负责人;

(3)任职以来,主持完成市科技局鉴定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

(4)聘任副高满十年以上,且在本专业、本岗位业绩突出者。

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应取得副高任职资格。

3、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一般应聘任九级岗位满五年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任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市科技局鉴定的科研项目;

(2)任期内在核心期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部级先进工作者。

取得副高任职资格,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优秀,但受职数限制不能受聘副高职务的,可聘任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一般应聘任十级岗位满五年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任期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增刊或专辑除外);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部级先进工作者;

(3)任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两项市卫生局验收的科研项目,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4)聘任中级满十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专业技能考试考核优秀者。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应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4、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应在十二级岗位任职并聘任初级师满四年以上, 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应取得初级师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应取得初级士任职资格。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核;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及审核

(一)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填写《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2、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需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核准权限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县(区)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由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报人事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核准。

4、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三)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卫生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一)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确定岗位等级,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和岗位薪酬等,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二)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要求聘用工作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三)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在未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直卫生事业单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三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市卫生局审核,报送市人事局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2、县(区)卫生事业单位三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和市人事局备案后,由单位聘用;其他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3、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聘用。

4、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确定的主要任职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五)卫生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

(六)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按照规定程序核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七)市直卫生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由市卫生局组织审核验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事局备案确认。

审核、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确认申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拟聘用人员符合岗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公示结果;工作总结报告。

(八)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了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按照工作人员新聘岗位等级,从确认的次月起对调整、晋升岗位等级的聘用人员审批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审批兑现工资应提供的主要材料是,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确认的《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以及审批工资所需的其他材料。

(九)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纳入日常化管理后,出现空缺岗位,原则上首先消化单位内部落聘、低聘人员。无超岗情况的,要严格遵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位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要加强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岗位职务等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实施

(一)在卫生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各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择优聘用人员。

(三)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在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

(四)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2009年11月15日前,全市所有卫生事业单位均应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2、全市疾病控制、保健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3、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附件1: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类  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一至四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合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合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设区市级

20

3



1

2

17

3

7

7

45

14

17

14

35

17

18


县(市、区)级

10

1



0.3

0.7

9

2

3

4

40

12

16

12

50

25

25


乡(镇)级(含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5






5

1

2

2

35

10

15

10

60

30

30


说  明:(一)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以及承担临床治疗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被评为三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三级乙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被评为二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二级乙等的医院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心卫生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附件2:

全市疾病控制、保健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类  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一至四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合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合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设区市级机构

25

4



2

2

21

4

8

9

45

14

17

14

30

15

15


县(市、区)级机构

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

10

1



0.2

0.8

9

1

4

4

30

9

12

9

60

30

30


30—50万人口的县(市、区)

15

1



0.2

0.8

14

2

6

6

35

10

15

10

50

25

25


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

20

2



0.4

1.6

18

4

7

7

40

12

16

12

40

20

20


说  明:健康教育所、血液中心以及承担保健任务、防治任务的妇幼保健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参照上述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附件3: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类 别

技术工

一至二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设区市级

5

1

4

20

40

35

县(市、区)级

5


5

20

40

35

乡(镇)级(含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25

4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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